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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凡德与刘昌同、刘素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德,刘昌同,刘素清,刘昌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303号原告:刘凡德,男,192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昌同,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素清,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昌富,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刘凡德与被告刘昌同、刘素清、刘昌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凡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凡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德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满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