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凡德与刘昌同、刘素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德,刘昌同,刘素清,刘昌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303号原告:刘凡德,男,192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昌同,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素清,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昌富,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刘凡德与被告刘昌同、刘素清、刘昌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凡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凡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德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满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