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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海强与刘雪梅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强,刘雪梅,林元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66号申请人:刘海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刘雪梅,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林元弘,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刘海强与被申请人刘雪梅、林元弘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7年8月28日提供适格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雪梅价值99322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雪梅、林元弘价值99322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陆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