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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生于1974年4月23���,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赵某依据(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15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无房屋、工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某下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赵某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