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薛俊国与张保第、崔庄浆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俊国,张保第,崔庄浆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28号原告薛俊国,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张保第,男,50岁,住高阳县。被告崔庄浆纱厂,地址:高阳县崔家庄村村东。经营人张保第、王斋。原告薛俊国诉被告张保第、崔庄浆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薛俊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俊国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俊国撤回对被告张保第、崔庄浆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俊国负担。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