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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莫心护、莫心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心护,莫心发,莫心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心护,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壮族,那坡县,。被执行人莫心发,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壮族那坡县,。被执行人莫心甲,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那坡县,。申请执行人莫心护与被执行人莫心发、莫心甲的健康权纠纷一案,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桂1026民初96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心发、莫心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心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莫心发、莫心甲偿还人格权纠纷款4190.24元,负担案件审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开展工作,被执行人莫心发已到我院将执行款项缴纳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桂1026民初96号民事裁判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143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学雷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覃国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