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运生与向武龙、刘吉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运生,向武龙,刘吉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921号原告:夏运生,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武龙,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刘吉安,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夏运生与被告向武龙、刘吉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夏运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运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夏运生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