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修新与陆启柱、周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新,陆启柱,周广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98号原告郭修新,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臧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启柱,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周广琴,女,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盼,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修新与被告陆启柱、周广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郭修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修新自愿撤回诉讼系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郭修新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