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裴坤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裴坤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524号原告: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地址:遵化市。经营者:胡云。被告:裴坤亮,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裴坤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遵化市云梦装饰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