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9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海口雄心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雄心建材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9652号原告:海口雄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坡博村坡巷路南侧淮海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文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菊苹,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原告海口雄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海口雄心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灰砂砖货款38280元及违约金44175.1元(违约金按逾期每日2‰计算,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以上合计8245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承建了海口江畔幼儿园工程,原、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规格为200*95*45的灰砂砖,价格为0.29元/块,按月结款,若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日2‰支付违约金,另对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灰砂砖,经对账核算,确认自2015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原告共提供灰砂砖180000块,总货款为52200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3920元,尚欠货款38280元未付。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其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关于交货方式、地点的条款约定,供方(原告)负责按需方(被告)的要求将灰砂砖装车并运送到其指定的海口江畔人家幼儿园工地堆放场,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明确,其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点,但该地点海口江畔人家幼儿园工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二、驳回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