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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150-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150-1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205单位。法定代表人:邓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5层1502。法定代表人:周治明,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七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7359-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七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七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古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