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章见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章见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284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章见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章见华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华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