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建平、江义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平,江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磊拟稿人饶子晗校对人印刷数量份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99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建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义平,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胡建平与被执行人江义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12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建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江义平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义平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胡建平租赁费、赔偿款、滞纳金共计386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9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涂国辉审判员宋江雄审判员程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