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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彩儿与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儿,田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34号原告:韩彩儿,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田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儿诉被告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彩儿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彩儿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