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光云与黄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云,黄正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初2647号原告:何光云,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洋,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何光云与被告黄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光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正洋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光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期为30天,借期内利息为500元,后原告通过妻子郑建芬向被告银行转账15000元,被告也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因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黄正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黄正洋因生意周转借到人民币15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原告通过郑建芬向被告转账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了15000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亦向其交付了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其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正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光云借款本金15000元及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黄正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7,开户银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会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