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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燕街20号虹侨楼B座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906X3。法定代表人:张建丽,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欣,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红,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张泰峰、钟旺银,均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13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点、管理机构及实际控制中心均在广州市越秀区,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地点及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地点也在越秀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