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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扬子森鑫投资有限公司、阳新县富池郭家湾铜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扬子森鑫投资有限公司,阳新县富池郭家湾铜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孙术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扬子森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宏维小区8-2-55号。法定代表人:孙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新县富池郭家湾铜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丰山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扬子森鑫投资有限公司、阳新县富池郭家湾铜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扬子森鑫投资有限公司、阳新县富池郭家湾铜矿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636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