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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异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彬,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异1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涛,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丽(王涛之妻),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3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王彬、张立新申请执行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涛称,法院在王彬、张立新申请执行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我的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我除了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法院所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没有保留我的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费用。现请求对以下费用予以保留:1、基本生活费20097元;2、交通费、通信费10880元;3、冻结期间的党费及应补缴的党费12473元;4、工会费84元;5、洗衣费480元;6、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的律师费40000元;7、目前因突发视网膜脱落进行手术应预交的押金12000元,共计96014元。为支持其主张,王涛向本院提交了协和医院住院预交金收款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工商银行薪酬明细打印件,电子工资单、电子银行回单,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证明等作为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32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彬、张立新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涛偿还借款353275元及利息等。本院以(2015)东执字第0594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王涛工资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内人民币734600元,并于2017年4月25日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对全部扣划的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及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所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成立,须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属有相应的工资收入,继续冻结的账户内存款亦足以保证必须的生活费用,且被执行人所提异议要求远超出规定的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在财产分配方案中未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予以保留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