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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76号原告:方某。被告:高某。原告方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