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20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枢纽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83674086T。法定代表人邢丽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武县朝阳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052100230Y。法定代表人张勤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44.97元、利息1801.63元、案件受理费104元、执行费13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武县华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转账支付人民币13444.97元,申请人已领取,经本院告知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继续主张剩余款项追索权利,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