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俊峰与上海靓墅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峰,上海靓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187号原告:胡俊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靓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慧兰。原告胡俊峰与被告上海靓墅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俊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