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水龙、冯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水龙,冯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十七楼1708,组织机构代码:58917893-5。被执行人冯水龙。被执行人冯赛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水龙、冯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6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53051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水龙、冯赛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冯水龙、冯赛峰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处分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