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72号申请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