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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礼铁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14号罪犯张礼铁,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礼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礼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监狱表扬。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867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等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礼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礼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日,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