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毛红与王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红,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毛红,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哲,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红与被执行人王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哲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使用费等合计人民币79956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2个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99元,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1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