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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军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刘军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610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西梁陈线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振洪。被告:刘军立,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军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光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