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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大志与刘兴伟、朱祥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大志,刘兴伟,朱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30号之二申请人:欧大志,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申请人:刘兴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朱祥娣,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欧大志与被申请人刘兴伟、朱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大志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兴伟、朱祥娣银行账户11万元存款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大志与被申请人刘兴伟、朱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大志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兴伟、朱祥娣银行账户11万元存款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0523民初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兴伟、朱祥娣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祥娣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祥娣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