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与黄书达、朱丽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黄书达,朱丽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175号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经营者:陈金南。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被告:黄书达(HUANGSHUDA)。被告:朱丽菊。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与被告黄书达(HUANGSHUDA)、朱丽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撤诉。本案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青田金鸿房地产中介所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