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振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潘振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潘振强与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中心区迎宾路西侧面积为44714.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尚有抵押债权15790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缴纳评估费用,目前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置,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处置。经我院穷经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0602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