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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771号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东路543号。法定代表人:盛高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告:张金龙,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