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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瑞宁、陈华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宁,陈华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黄瑞宁,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陈华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在执行黄瑞宁诉陈华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黄瑞宁与陈华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黄瑞宁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黄瑞宁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