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028号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尹成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明,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