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028号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尹成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明,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合创涂料有限公司、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佛山市春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