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健与谢建彪、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谢建彪,李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16-2号原告钟健,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梁敏,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彪,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传英,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健诉被告谢建彪、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健撤回对被告谢建彪、李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5元,由原告钟健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