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芳与邢登攀、余桦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芳,邢登攀,余桦,徐晓仿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曹芳,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邢登攀,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余桦,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徐晓仿,性别:××,(龙达飞男装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芳与被申请人邢登攀、余桦、徐晓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曹芳以被申请人徐晓仿不再继续租赁余桦位于房县城关镇步行街35号门面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芳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申请人曹芳负担。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