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求生与何丽珍、刘焱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求生,何丽珍,刘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彭求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何丽珍,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刘焱波,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求生与被执行人何丽珍、刘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丽珍、刘焱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求生借款10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