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彭克汉土地承包经营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彭克汉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935号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彭克建,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肥东县,被告:彭克汉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彭克汉,男,汉族,1943年5月4日生,住肥东县,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彭克汉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彭克建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孙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