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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涛与被告成都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涛,成都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9275号原告邓涛,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洪峰乡西蝉村*组。被告成都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方超。原告邓涛与被告成都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邓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涛撤回对被告成都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本院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邓涛承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采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