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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许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许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089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国军,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许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