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王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01542。法定代表人:汪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继辉,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思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