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戎京召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戎京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62号罪犯戎京召,男,199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2014)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戎京召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30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戎京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自觉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有前科。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罚金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戎京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戎京召曾被判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戎京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