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岂漳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岂漳,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岂漳,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吕梁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秀,女,政工科长,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意,男,总务科长,住古交市。上诉人任岂漳因与被上诉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岂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岂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审判员  申延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