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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明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7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石明忠,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石明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石明忠需支付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退赔被害人损失及支付罚金,本院依职权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