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588号被执行人柳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柳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柳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关于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