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宗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宗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49号罪犯张宗成,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宗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张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宗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颖审判员 伍殊审判员 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