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徐州公交公司职工,住徐州市。被执行人袁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铁路西站职工,住徐州市。马某申请执行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苏0302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