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昂、王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昂,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高昂,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址。被执行人王彪,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彪名下有金杯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彪名下金杯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