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宋发升、杨海东、宋广波、孙德���、刘菊花、徐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宋发升,杨海东,宋广波,孙德峰,刘菊花,徐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水果街负责人:徐亭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信贷员,现住瓦房店市新生���被执行人:宋发升,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海东,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宋广波,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德峰,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菊花,女,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广辉,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现住瓦房店市。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宋发升、杨海东、宋广波、孙德峰、刘菊花、徐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宋发升、杨海东、宋广波、孙德峰、刘菊花、徐广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