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礼芬与项庆益、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芬,项庆益,胡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03号之一原告:黄礼芬,女,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项庆益,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胡莉萍,女,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黄礼芬与被告项庆益、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礼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2月起至偿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而被告以买房子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用房子作借款抵押,被告承诺每月按3%的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现借款人胡莉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告公安机关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被告胡莉萍向原告借的本案诉争之款可能涉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黄礼芬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4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礼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栀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