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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唐清华、何珊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清华,何珊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唐清华,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何珊咏,女,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唐清华与何珊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1278.15元,因存款不足及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04300元,未受偿2043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