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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德魁与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魁,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王雅珍,女,汉族,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君,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君靓剪艺厅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王德魁诉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421元,执行费96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君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德魁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德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