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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与查龙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查龙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69号。代表人:孙新华,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公司员工。被告:查龙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被告查龙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章原 关注公众号“”